关于迅速建立地方司法行政机关的通知1979年10月28 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该通知指出,为了健全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加强司法行政工作,以保障四个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17条“各级人民法院的司法行政工作由司法行政机关管理”的规定,人大常委会已经通过7央定设立司法部,各地也需尽快建立相应的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管理本地区人民法院的设置、机构、编制;有关司法制度的建设;管理和培训司法干部;领导律师组织、公证机关的工作;组织开展法律宣传和法制教育活动;协同有关部门管理政法院校、干校,培养各地司法专业人员,以及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等项工作。通知还指出,为了保证五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刑法、刑事诉讼法等项重要法律从1980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要求各地尽快选调一批符合条件的干部分配给司法行政机关,并给予必要的物质条件,使省、直辖市、自治区司法厅(局)在1979年底以前建立起来,开始办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