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选举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的规定1949年9月2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共3条。主要内容:规定政协第一届全国委员会的委员名额由本届全体会议主席团经协商规定,第一届全国委员会不设候补委员;第一届全国委员会的候选名单经参加本届全体会议各单位的协商,由主席团提交全体会议以整个名单付表决的方法选举。中央人民政府主席、副主席和委员的候选名单,经参加本届全体会议的各单位的协商,由主席团提交全体会议以记名联记投票的方法选举。任何代表对候选名单有表示赞成或反对的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