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国土地法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工农民主政权的土地法规。红四军从井冈山到赣南兴国县,于1929年4月发布的土地法。共8条。根据党的第六次全国代表大会的决议,规定“没收一切公共土地及地主阶级的土地归兴国工农兵代表会议政府所有,分配给无田地及少田地的农民耕种使用”;“一切公共土地及地主阶级的土地,经工农兵政府没收并分配后,禁止买卖”。还规定了分配土地的数量标准、区域标准、山林分配法以及土地税的征收等。这部土地法是在《井冈山土地法》的基础上制定的。其中“没收一切公共土地及地主阶级的土地”的规定,改正了《井冈山土地法》“没收一切土地”的原则错误,但其余的错误,直到1930年才得以改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