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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出口食品注册证书、检验证书管理之诉
释义

出口食品注册证书、检验证书管理之诉

当事人不服进出口商检机构在出口食品注册证书、检验证书管理过程中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食品卫生管理办法》的规定,出口食品厂、库必须按照《出口食品厂、库注册细则》的规定,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商检机构申请注册。申请注册的出口食品厂、库必须符合《出口食品厂、库最低卫生要求》。出口食品厂、库在取得注册证书和批准编号后,方准加工生产或者贮存出口食品。一切出口食品都必须经过检验。未经检验和检验不合格的,不准出口。经商检机构检验合格的食品,按规定签发单证。对于以下行为,商检机构有权处以警告并限期改进、吊销注册证书和批准编号的行政处罚:
❶已经注册的出口食品厂、库委托未经注册的厂、库加工生产或贮存出口食品;
❷未经注册的厂、库冒充已经注册的出口食品厂、库加工生产或贮存的出口食品;
❸用不符合食品卫生的原料、辅料加工食品或将不合格食品混入或冒充合格食品报验出口;
❹经商检机构检验后,擅自更换食品出口;
❺涂改商检机构签章的证件或者改变商检标志;
❻已经商检机构签章证件的食品,在出口发运前,发现被污染或腐败变质而隐瞒不报。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0 日内,向国家商检局申诉,由国家商检局裁决。对裁决仍不服的,自接到裁决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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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14 0:15: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