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分析法学派 |
释义 | 又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它是概念法学、实证主义法学的一个分支。分析法学是在19世纪下半叶自由资本主义时期产生的一种资产阶级法学流派。该派发展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19世纪下半叶,这个阶段的代表人物是英国法学家奥斯丁。他把法分为“应当是这样的法”和“实际上是这样的法”。他主张法理学的研究对象是“实际上是这样的法”,也就是国家制定的法。他只重视对法律规范结构的分析,特别是逻辑关联上的分析,而不作任何价值判断。他把法分为四种,即:神法或上帝法、制定法、实在道德及其规则、隐喻性或象征性的法。他把法同道德区别开来,他认为严格意义上的法律就是命令,是掌握主权者责成或禁止在下者从事一定行为的命令,如不服从即以制裁作为威胁。由于这种法律学说强调了实在法的重要性,因而适应了自由资本主义的需要,它也就必然在19世纪的英国占了统治地位。第二个阶段是本世纪40年代。这个阶段的代表人物是美国法学家凯尔逊。它是以纯粹法学的名义出现的。凯尔逊鼓吹纯粹法学,这种纯粹法学的“纯粹性”集中表现在法学对象的理论中。他认为,真正科学的法学,只能客观地把实在法规范作为唯一的研究对象,而排除任何社会学、伦理学、心理学的因素,尤其要排除价值判断因素。他还认为,法律体系是立法程序问题,不是内容问题,这一体系由基本规范、宪法规范、低级规范、个别规范构成,并用逻辑推导方法说明它们各自的合法性。凯尔逊的纯粹法学是以康德的不可知论作为思想基础的,形式上同自然法学截然不同,比较极端,所以这种法学第二次大战后的影响和作用逐渐减弱。第三阶段是本世纪60年代以后,英国法学家哈特为代表。哈特继承了奥斯丁的分析法学,创立了现代分析法学。这种法学同奥斯丁的分析法学不同,它是建立在逻辑实证主义哲学基础上的。哈特拒绝了奥斯丁的“法律是主权者的命令”的观点,而提出了法律就是指决定什么行为要受国家惩罚以及为什么要惩罚的特殊规则的观点。他认为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就是由主要规则(设定义务规则》和次要规则(授予权利的规则》两部分构成的。哈特不象凯尔逊那样极端,他的学说比较接近自然法学,至少他承认有“最低限度的自然法”。哈特为代表的现代分析法学是西方当今流行的法学派别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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