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案件又称“不作为行政案件”。行政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受理的因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其法定职责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不予答复引起的行政争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条例》和《行政诉讼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于行政机关拒绝颁发许可证、执照或者不答复申请的行为,对于行政机关拒绝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或者不答复申请的行为,可以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不予答复的确定形式有: ❶法律、法规规定了作为期限,行政机关超过该期限仍不作为。例如,《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企业法人申请开业登记,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请后30日内作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核准登记的行为,超过30日仍不答复或核准的,即构成行政不作为。 ❷法律、法规没有规定期限的,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多次申请,行政机关不予答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如环保局在收到被污染的企业的多次申请后,对加害人仍不予处理的,即构成不作为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