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制权公民权的一种。公民在法定人数内可以提出法案,交立法机关讨论修改或经投票直接制定法律的权利。首先由法定人数的公民提出某些法律草案的建议案,然后交付议会讨论,如议会不予采纳,再交公民复决。该权的行使方法主要有直接创制、间接创制、原则创制、草案创制四种。行使范围可分为:宪法创制权、法律创制权、兼有宪法创制权与法律创制权。创制权自1860年至1920年首先在瑞典发展起来,目前只有少数国家(如瑞士和美国的一些州)实行这种制度。如瑞士联邦宪法第121条规定:“宪法的部分修改,得依人民创议或按联邦法律规定的方式进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