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题 | 北平市药商声请注册发给许可证暂行办法 |
| 释义 | 解放战争时期解放区医药管理法规。1949年制定。本办法所称药商,系指经营中药业汤剂饮片的药铺、生药庄及经营西药业的药房、药厂等而言。凡本市区域内,以贩卖或制造中西药品为营业的药商,应是报市卫生局核准注册发给许可证,再凭证赴市工商局申请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后,方准营业。经营中药业者,其所用店伙须熟谙中药寒热温平,气味厚薄以及有无毒性。其制售成药者(按古方或由中医师自行发明的秘方),须呈经卫生主管机关审查核准。经营西药贩卖业者,须以领有职业证明的药剂师或药剂生管理药品调剂处方。经营西药制造业者,必须领有职业证书的药剂师制造药品。凡违反本办法,未经注册领证擅自营业者,处以小米250斤以上,500斤以下罚款,并令其停业,限期补办注册领证手续。此外,还规定无论中西药商,不得兼营与医药无关的业务。否则,除制止外,并处小米50斤以上,100斤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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