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长❶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基层政权组织市辖区人民政府首长。区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每届任期前后不同。1950年规定为1年,1954年以后规定为2年,1979年以后规定为3年。主要职责:主持区人民政府的工作;在本区范围内,行使法律规定的职权;代表区人民政府向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 ❷中华人民共和国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区公所首长。主要职责:领导区公所的工作,代表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督促、检查、指导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的工作,并办理上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交办的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