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北人民政府关于确定刑事复核制度的通令解放战争时期华北人民政府制定的司法文件,1949年3月23日华北人民政府发布,主要内容为:(1)各县市人民法院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罚金的案件,原被两造声明不上诉或逾期不上诉的,原审判即为确定,但应按月汇呈省或行署人民法院核阅,如认为有复核必要的,应即调卷复核。(2)各县市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原被两造声明不上诉或逾期不上诉的,均由原审机关呈送省或行署人民法院复核,如经核准,原判即为确定,如认为原判不当,得行改判或发回更审。(3)凡判处死刑的案件,被告人声明不上诉或逾期不上诉的,均须呈报上级人民法院复核,经华北人民政府主席批准后,判决始为确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