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照规章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需参照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制定、发布的已生效的规章。规章可分为:(1)部门规章。国务院各组成部门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制定、发布的规章,以及国务院其他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明文授权制定、发布的规章和报经国务院批准的规章。(2)地方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省会所在地、自治区首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制定、发布的规章。规章是我国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具有法律效力,但其法律效力和地位与法律、法规不完全相同。《行政诉讼法》第53条规定,审理行政案件可参照规章是指: ❶法院认为规章符合法律法规的,应确认其法律效力;法院要参照审理; ❷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规章与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则按《行政诉讼法》第53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