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委任国mandatory在国际联盟的委任统治制度下按照1919年《国际联盟盟约》和委任统治协定对委任统治地实行治理的国家。1919年《国际联盟盟约》第22条(二)规定:“实行此项原则[即委任统治领土人的福利及发展成为文明的神圣任务〕之最妥善方法莫如以此种人民之保佐委诸资源上、经济上或地理上是以承担此项责任而亦乐于接受之各先进国,该国即以受任统治之资格为联盟施行此项保佐。”受委任国须将委任统治地的情形向国际联盟行政院提出年度报告,行政院设立一个常设委任委员接收和审查报告,并向行政院陈述意见。曾任受委任国的国家有:英国、法国、比利时、新西兰、澳大利亚、南非联邦和日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