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庇护权公民因遭受政治迫害而向他国请求予以庇护和享受庇护的权利。最早见诸于1793年法国宪法。1948年12月10日第三届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规定“人人有为避免政治迫害而向他国寻求庇护和享受庇护的权利”。获得受庇护权而未加入居留国国籍的人,通常享有外国人的法律地位,被作为外国侨民待遇,必须遵守居留国的宪法和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于因政治原因要求避难的外国人,可以给予受庇护的权利。”本规定表明,向中国政府提出要求避难的必须是基于政治原因;中国政府对请求避难者可以给予受庇护权,也可以不给予受庇护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