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宪章1807Charter of Justice英国于1807年制订的关于海峡殖民地地区的审判制度的法律。宪章规定了较高级的英国法院及教会法院司法行政制度,俾使各种宗教与当地居民的习惯能够接受英国的司法管辖权。宪章准许将英国法律适用于槟榔屿。虽然摈榔屿的地方政府机构一开始就拒绝此项规定,但是槟榔屿是英国占领下的殖民地这一事实,最终促使在该地区建立起英国法律制度。1826年,新的《司法宪章》取代了1807年宪章。新《宪章》保留了1807年宪章的基本条款,并把槟榔屿自治法院(Recorder’s Court)的司法管辖权扩及到新加坡与马六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