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个人收入调节税管理之诉 |
释义 |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不服税务机关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的纳税决定或者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及税收保全措施而依法提起的行政诉讼。个人收入调节税是税务机关代表国家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住所、有丰厚个人收入的中国公民,就其收入额按税法规定征收的一种税。在个人收入调节税税收征收管理过程中,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纳税担保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影响其利益的纳税决定、解缴税款、加收滞纳金或者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个人收入调节税管理之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56条的规定,因个人收入调节税管理而引起的行政案件,其起诉应按以下规定进行:(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然后可以在收到税务机关填发的缴款凭证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上一级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2)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或者税收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税收保全措施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或者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税收保全措施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或者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税收保全措施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强制执行措施和税收保全措施不停止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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