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外国企业所得税管理之诉 |
释义 | 当事人不服税务机关对其征缴外国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决定或者违章处理而依法提起的行政诉讼。外国企业所得税是国家对在我国境内的外国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以及在我国境外的企业来源予我国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项所得征收的一种税。在外国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过程中,外国企业、扣缴义务人或其他当事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影响其权益的纳税决定、加收滞纳金或者违章处罚等行政行为不服,可以依法提起外国企业所得税管理之诉。根据我国《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16条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施仃细则》第47条的规定,外国企业同税务机关在纳税同题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按照规定纳税,然后再向上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上级税务机关应当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在接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申请入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扣缴义务人同税务机关在征缴外国企业所得税问题上发生争议时,可以参照上述规定提起外国企业所得税管理之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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