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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大行政区人民政府委员会组织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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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行政区人民政府委员会组织通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大行政区人民政府委员会组织法规。1949年12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务院第十一次政务会议通过,同年12月18日公布。共16条。规定由大行政区各界人民代表会议代行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产生大行政区人民政府委员会;各大行政区人民政府委员会是各该区所辖省(市)高一级的地方政权机关,并为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领导地方政府的代表机关。由主席1人、副主席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主席主持全体委员会议,并领导大行政区人民政府委员会的工作。规定在政法方面,应设民政、公安、司法等部,在民族事务较多的地方,可设民族事务委员会;在财经方面,可设财政经济委员会及财政、工业、贸易、交通、农林、水利、合作事业、劳动等部、局;在文教方面,设立文教委员会及文教、卫生、新闻出版等部、局。另外还设立人民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分院、最高人民检察署分署。大行政区人民政府委员会内设办公厅,在秘书长领导下进行工作,并得设参事室。各大行政区人民政府委员会所属各委、部、会、局、处、室、组、科等,均得设主任、部长、会长、局长、处长、组长、科长等正副职。并对大行政区人民政府委员会的职权范围、对上下级的工作关系和会议制度等作了具体的规定。根据1987年6月10日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政法、军事、机关工作和其他法规的通知,该通则由于调整对象消失自行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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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5/2 1:37: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