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奥地利共和国宪法 |
释义 | 奥地利现行宪法。1920年10月1日制宪国民议会通过,同年11月10日生效。实施后曾经过1925年、1929年、1946年、1948年、1954年、1955年、1972年、1974年和1975年等数次修改。其间1934~1945年被极右势力中止。全文分为总则、联邦立法机关、联邦执行机关、邦的立法和行政、审计监督和财政管理、宪法保障和行政保护、附则共7章152条。主要内容: (1)奥地利是共和政体的联邦制国家;主权属于人民,实行行政、立法、司法三权分立。除宪法及基本法律的创制、外交、财政、货币、银行、公共秩序的维护、铁路、水路和航空、军队、联邦机关及其官员的设置等事务归联邦管辖外,其他事务由各邦自理。(2)联邦总统为国家元首和武装部队统帅,须是具有参加国民议会选举资格、年满35岁的奥地利公民(皇室家族成员除外),由秘密投票直接普选产生,任期6年,连选连任不得超过两届,有权召集和解散国民议会,任免联邦总理(议会多数党领袖)和政府其他成员,任命法官、三军将领,赦免罪犯,接受外国使节和派遣驻外使节,签署条约和协议,决定进行公民投票公决,召集联邦大会,签署议会通过的法案,解散联邦政府,宣布紧急状态等。总统签署的法令需总理或有关大臣副署。联邦政府最高国家行政机构,由联邦总理、副总理和各部大臣组成,行使实际行政权;政府成员须具备当选国民议员的资格。联邦政府对国民议会负责;国民议会通过对联邦政府或其个别成员的不信任案,总统须解散或罢免不被信任者。(3)议会行使立法权,采行国民议会和联邦议会两院制。国民议会议员须是年满21岁、符合法定条件的选民,按比例代表制直接普选产生,人数随国家人口变化而定(1986年产生的国民议会共183席),任期4年;联邦议会议员由各邦议会选派,人数不定(本届联邦议会共63席),任期同选派自己的邦议会。议会通过的法案须联邦总统签署、由联邦总理公布。国民议会有权对总统、联邦政府成员的职务违宪行为向宪法法院起诉,对联邦政府提出质询,审批联邦预算草案,推荐宪法法院部分法官人选;联邦议会有权审议国民议会通过的法案,监督联邦总统和政府,批准联邦总统解散某个邦议会,与国民议会一起组成联邦大会参与国家重大立法和行政事务。(4)联邦司法权属于法院;法院系统包括普通法院和特别法院(宪法法院、行政法院)。法官以共和国名义进行审判,由联邦总统基于联邦政府提议任命,任职终身。(5)全联邦公民不论出身、性别、身份、等级、信仰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公民的人身、住宅、私有财产权、宗教信仰、年满19岁公民的选举权等权利和自由受国家保护。(6)宪法修正案须1/3的两院之一议员联名提出,经国民议会过半数以上议员出席以2/3多数票通过,交公民复决获过半数赞成票,才可公布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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