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女职工保健工作暂行规定 |
释义 | 为保护女职工的身体健康而制定的劳动卫生保健规章。1986年5月30日卫生部、劳动人事部、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发布试行。适用于一切有女职工的企业、事业、机关和团体。由总则、组织措施、保健措施、附则等四章组成,共十七条。女职工保健工作必须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注意女性生理特点和职业特点,认真执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劳动卫生的各项法规和政策。女职工保健措施主要有: (1)月经期保健。(详见〔月经期保护〕)。(2)婚前保健。对欲婚女职工进行婚前卫生保健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咨询,并进行婚前健康检查和指导。(3)孕前保健。积极开展优生宣传和优生咨询;对已婚女职工进行妊娠知识的宣传教育,使他们在月经超期时主动进行检查;有射线病、慢性职业中毒等有害于母体和胎儿健康的疾病,暂时不宜妊娠;对有过二次以上自然流产史现又无子女的女职工,应暂时调离有可能直接或间接导致流产的作业岗位。(4)孕期保健。(详见〔怀孕期保护〕)。 (5)产后保健。 (详见〔生育期保健〕)。(6)哺乳期保健。(详见〔哺乳期保护〕)。(7)更年期保健。宣传更年期生理卫生知识;经医疗、保健机构诊断为更年期综合症,已不适应现工作时,应暂时安排适宜的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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