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内瑞拉1830年宪法1830年,委内瑞拉脱离大哥伦比亚,成立独立共和国。同年9月22日,国民议会通过此宪法,10月23日正式公布。主要内容:(1)宣布政府为共和的、人民的、代议的、责任的和轮换执政的政府。(2)立法权由国民议会行使。议会分参、众两院,每省选出参议员2人、每2万人选出众议员1人。(3)国家行政权由总统和副总统行使。总统和副总统由选举法院选举产生,任期4年,不得连任,副总统的任期为上届总统的后2年和下届总统的前2年。各省设代表大会作为省政府,每区选举1名代表。省长为省的行政长官。(4)军队只能完全服从而决不能代替政府做出决定。这部宪法一直沿用到1857年4月被废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