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19541954年9月2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4章共38条。主要内容: (1)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召集、代表资格审查、会议形式、重要人选的提出及表决方式。(2)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举行、议案的提出及决定。(3)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委员会的性质及组织、民族委员会、法案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工作,调查委员会的组织。(4)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任期、权利、义务及补选等。1982年12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后,该法被代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