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法兰西共和国关于民事、商事司法协助的协定 中国政府和法国政府于1987年5月4日在北京签订。在互换批准书后,于1988年2月8日起生效。本协定共6章31条。主要内容:第1章总则(共4项条款),内容包括司法保护、司法协助的范围、中央机关和司法协助适用的法律;第2章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的转递和送达(共7项条款),内容包括实施、格式和文字、执行的方式、寻找地址、送达回证、费用的免除和请求的拒绝;第3章代为调查取证(共7项条款)。内容包括适用范围、执行方式、费用和请求的拒绝等;第4章法院裁决与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共7项条款),内容包括适用范围、请求的提出、拒绝承认和执行、程序和效力等;第5章(共4项条款),内容包括认证的免除、证明法律的方式等;第6章(共2项条款),内容包括生效和终止。本协定是中、法两国政府在相互尊重国家主权和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签订的,也是中国第一个已生效的涉及民商事司法协助问题的专门性双边国际条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