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直属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根据工作需要和精简原则设立的主管各项专门业务的机构,由国务院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讨论决定是否设立。设负责人2至5人,由总理任免,不属于国务院组成人员。主要职责是主管需要全国统一管理,但又不能隶属于具体部、委的全国性专门业务工作。截止到1990年底,共设有20个直属机构:国家统计局、国家物价局、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国家医药管理局、海关总署、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家旅游局、国家海洋局、国家气象局、国家地震局、国家档案局、国务院参事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土地管理局、新闻出版署、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国家环境保护局、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家版权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