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起草委员会负责宪法草案的拟定、组织讨论和提出关于宪法草案报告等工作的专门机构名称之一。由有权机关决定成立的临时性机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1954年宪法制定前,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于1953年1月13日举行第20次会议,决定成立以毛泽东为主席、由32名委员组成的宪法起草委员会。在1954年3月23日举行的宪法起草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毛泽东代表中共中央提出拟定的宪法草案初稿。会议决定接受这个初搞作为起草宪法的基础,并开始工作。在广泛征求各大行政区、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及各方面人士对宪法草案初稿的意见后,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30次会议通过了修改后的宪法草案,并交付全民讨论。根据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宪法起草委员会对草案再次进行了修改,先后由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进行两次讨论。1954年9月将草案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同时,刘少奇代表宪法起草委员会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作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