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管辖权有异议的裁定可以上诉的裁定之一。管辖异议权,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对人民法院业已立案管理的民事案件,就管辖权提出异议的诉讼权利。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作出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对此裁定,原告有权提起上诉。异议不成立的,应当作出驳回异议的裁定。对此裁定,被告有权提起上诉。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异议作出裁定之前,应当审查以下内容: ❶应由被告人行使管辖异议权,原告人无权提出管辖异议。 ❷提出异议的时间应限于提交答辩状期间。被告提出答辩状的期间为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在立案受理前,被告人因尚未进入诉讼而无权提出管辖异议;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届满后,被告人即因进行实体答辩或拒绝答辩而丧失管辖异议权。法律所以规定对管辖权有异议的裁定可以上诉,乃是因为案件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是诉讼成立要件之一,直接决定着当事人在受诉人民法院的本案起诉权能否成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