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判刑一年半可以减刑吗 判刑一年半的犯罪分子在满足一定条件下,确实有可能被减刑。 1.这些条件主要根据《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包括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并表现出悔改表现,或有立功表现等。 2.有以下六种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 (2)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 (3)有发明创造或重大技术革新; (4)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 (5)在抗御自然灾害或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 (6)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 3.减刑后的实际执行刑期也有一定限制,如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累犯新罪的处罚问题 当被减刑的犯罪分子又犯新罪时,处理方式主要取决于是否构成累犯。 1.如果构成累犯,即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应当从重处罚。 2.如果不构成累犯,则按照正常的量刑程序进行。 3.累犯的认定有例外情况,如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通常不视为累犯。  三、坐牢的减刑次数限制 1.对于被判处坐牢的犯罪分子,减刑次数并没有绝对限制,但一般对减刑的间隔时间有限制。 2.有期徒刑的减刑起始时间根据刑期的长短而有所不同,一般要求执行一定时间后方可减刑。 3.减刑的幅度也有限制,如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定期限的有期徒刑。 4.对于特定类型的犯罪如职务犯罪、金融犯罪等,以及累犯和未履行财产性判项的罪犯,减刑的起始时间和幅度可能会有更严格的规定。 5.这些规定并非绝对,具体情况还需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来判断。 减刑规定虽复杂,但法律网为你提供清晰解读。面对法律难题,不妨在法律网上发起咨询,我们始终与你同在。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