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题 |
债权转让通知书 |
| 释义 |
债权转让通知书 珠海经济特区北岭实业发展总公司: 根据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珠法民初字第5号生效的民事判决书,贵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返还我公司投资款5124万元及利息(自每笔投资款支付之日起算,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款时止),贵公司一直未按生效判决书履行债务。2007年11月14日,我公司对贵公司享有的权益公开竞价拍卖,由买受人珠海汇正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竞价拍得(下简称为“汇正公司”),并于2007年12月 18日我公司与汇正公司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书》,贵公司应还返还我公司投资款5124万元及利息,于2007年 12月 18日起转移给汇正公司享有,请贵公司届时将该款项直接直付给“珠海汇正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特此通知单位名称:珠海经济特区建设财务公司 二00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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