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后男女双方仍对共同债务负责 |
释义 | 近日,新平法院审结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一审判决由被告刀某某、熊某某连带偿还原告张某某借款本金5550元及利息9990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刀某某与熊某某原系夫妻关系,2001年9月24日向原告张某某借款7000元,当时约定利息按月利率3%计算。同日,原告在普某某家将现金7000元交给二被告。后经原告催要,二被告先后赔还原告借款本金1450元,现二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5550元,借款本金5550元从借款之日起至2006年9月24日止的利息为9990元。 新平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本案二被告离婚前共同向原告借款7000元,已还借款本金1450元,尚欠原告张某某借款本金5550元及利息9990元,二被告所负债务应当按照夫妻共同债务进行处理,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问答库收录2074234条法律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析,是法律学习是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