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事比中国汉代官员断案时用以援引的判例或判例汇编。作为法律术语,比的本意是“比照”、“比附”,指一种近似类推的审判制度。决事比则是在判例基础上形飞的一种法律规范形式,始见于西汉初年。汉高祖时规定,廷尉断案时如遇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况,无法决断的,可以比照法律中近似的条文裁处,将案卷连同援用的条文一并上报皇帝定案,形成判例。这类判例经汇编后,再次奏请皇帝批准,便称为“决事比”。《周礼·秋官·下司寇》注云:“若今时决事比。疏云:若今律其有断事,皆依旧事断之。其无条,取比类以决之,故云决事比。”决事比可以在今后断案时作为规范性根据加以援用,是当时法的重要渊源形式之一。汉代十分重视决事比的作用,至汉武帝时,采用上述方法形成的《死罪决事比》多达13472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