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网网友提问:一间工厂强行留住工友,不批准离职,要走只能选择自离,怎么办?但是他们所要求的自动离职,是指劳动者不向用人单位打招呼,随意脱离所在工作岗位和所在单位的行为。他们这样做合法吗? 法律网律师回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已有明确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因此,如果工友辞职,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单位即可,不需得到单位的批准。离职时,单位有义务结清工资。否则,工友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也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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