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以及《婚姻法》第三十四条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我们可知,依据婚姻法的平等原则,男女双方在离婚的时候,共同财产都是平等分配的。在女子流产期间,一般情况下男方是不能够提出离婚的。而想要在离婚中获得法定的损害赔偿。必须是由以上四项所引起的离婚。如果流产是自然流产的话,法律没有强制规定必须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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