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未经保险人定损情形下的保险金请求权 |
释义 | 【基本案情】 原告张某为其所有的苏ASW495号轿车在被告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商业保险。保险合同约定:被保险人应当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保险人,应当积极协助保险人进行现场查勘;因保险事故损坏的被保险机动车,应当尽量修复,在修理前被保险人应当会同保险人检验、协商确定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否则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无法重新核定的,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2009年9月14日(保险期间内),原告张某驾驶轿车与叶某驾驶的大货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叶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后张某将该轿车送至修理厂进行维修,产生费用5850元。事后,原告向被告申请理赔被拒绝,现起诉要求被告给付5850元。 被告人民财产保险公司辩称:原告提交的维修清单及发票不能证明此费用是因修复交通事故直接造成的损害部分所产生的费用。原告进行的修理行为是单方面,没有经过保险公司的定损,也没有经过第三方的认定,原告举证的证据与本案无因果关系,缺乏关联性,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判决要旨】 判决结果: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判决理由: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原告张某未能举证证明在事故发生后已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及时通知保险人、协助保险人勘验事故现场的义务,亦未能举证证明其主张的维修费用与2009年9月14日发生的交通事故的关联性,致使保险事故的损失程度难以确定,保险公司因此拒赔,并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双方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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