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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主动召回不安全食品的流程是什么
释义
    一、主动召回不安全食品的流程是什么
    1、停止生产不安全食品;
    2、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不安全食品;
    3、通知消费者停止消费不安全食品;
    4、及时对不安全食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根据有关规定应当销毁的食品,应当及时予以销毁。
    食品生产者应当保存召回记录,主要内容包括食品召回的批次、数量、比例、原因、结果等。食品生产者对召回食品的后处理应当有详细的记录,并向所在地的市级质监部门报告,接受市级质监部门监督。
    《食品召回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食品生产者提交的食品召回计划主要内容包括:
    停止生产不安全食品的情况;
    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不安全食品的情况;
    通知消费者停止消费不安全食品的情况;
    食品安全危害的种类、产生的原因、可能受影响的人群、严重和紧急程度;
    召回措施的内容,包括实施组织、联系方式以及召回的具体措施、范围和时限等;
    召回的预期效果;
    召回食品后的处理措施。
      
    二、消费者发现食品安全问题如何处置
    消费者在就餐时若发现食品安全问题,应将食品保持原状,并立即与餐馆负责人交涉。如果所点饭菜尚未食用,或尚未造成健康问题,可参照《食品安全法》、《消赞者权益保护法》等规定,与餐馆协商妥善解决,同时妥善保存消费单据、发票等证据,及时向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举报。
    如出现恶心、呕吐、发烧等食物中毒典型症状时,应及时就诊并保留病历卡、检验报告、吐泻物、剩余食品等相关证据,一旦发生疑似食物中毒,应立即向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投诉举报,避免因错过最佳的调查时机而导致食物中毒无法认定。
    《食品安全法》还规定消费者的民事赔偿可优先得到满足,另外,如购买了不符合标准的食品,虽未受到损害仍可要求获得10倍赔偿;如造成人身、财产或其他损害后果的,可依法要求企业承担赔偿责任。
    三、食品生产不符合要求怎么办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生产工具,处予罚款,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百二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1、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
    2、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3、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其制品;
    4、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5、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6、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
    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违法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外,可以由公安机关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拘留。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主动召回不安全食品的流程是什么的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食品安全关系到我们每一个的切身利益,如果连最基本的吃的问题都不能解决,那我们也不能安心。大家如果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上法律网咨询平台,在线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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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5/22 9:27: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