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企业开除、辞退的理由和事实不存在或者不充分; 2、企业的开除、辞退决定没有经过民主程序做出; 3、企业的开除、辞退决定没有告知劳动者本人,剥夺了劳动者的申辩权利; 4、企业做出的开除、辞退决定所依据的规章制度没有经过民主程序指定或者虽经民主程序制定但没有告知劳动者; 5、企业做出的开除、辞退决定所依据的规章制度违法国家法律规定。法院认定工厂未提交证据证明劳动者有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也未举证证明开除劳动者依据《公司管理制度》通过民主程序制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且工厂作出开除劳动者决定之后未将开除决定以书面形式送达劳动者,剥夺了劳动者的申辩权利,最后,法院判决工厂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额外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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