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使不安抗辩权时负有什么义务 |
释义 | 一、行使不安抗辩权时负有什么义务 一方当事人行使不安抗辩权的,负有证明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的义务。如果其没有证据而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二、不安抗辩权的行为表现方式是哪些 不安抗辩权的行为表示方式主要有:中止履行、追回已在途中的货物、追回已在途中的货款。 不安抗辩权的行为表示,主要是出现在行使不安抗辩权之时,这时先履行当事人就可以通过一些合法的途径来保护自身的利益,而这些保护自身权益的措施就是不安抗辩权的行为表示。 法律网提醒您,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 三、先履行抗辩权与不安抗辩权有什么区别 先履行抗辩权与不安抗辩权的区别有: 1.权利主体不同,先履行抗辩权属于后履行一方,不安抗辩权属于先履行一方; 2.适用情形不同,先履行抗辩权适用于先履行人不履行或者不按约定履行,而不安抗辩权适用于先履行一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丧失商业信誉等情形。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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