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预期违约与不安抗辩权的差异是什么 |
释义 | 一、预期违约与不安抗辩权的差异是什么 预期违约与不安抗辩权的差异是: 1.前提条件不同 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前提条件是双方当事人履行债务的时间有先后之别,而预期违约制度不以双务合同当事人债务之履行存在先后顺序为前提,无论双方当事人是否有义务先行作出履行还是同时作出履行,任何一方均可依法在对方预期违约时中止履行合同而寻求法律救济。 2.行使权利主体不同 行使不安抗辩权的主体仅为一方,具有特定性,即有先为履行合同义务的一方。而合同任何一方都可提出预期违约。 3.行使权利所依据的原因不同 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根据是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而预期违约所依据的理由是一方声明不履约以及债务人在准备履约过程中的行为表明其将不履约。 4.时间要件不同 不安抗辩权要求应当先履行一方当事人的合同义务已到履行期。而在预期违约中,违约的时间必须是在合同有效成立之后至履行期限届满之前。 5.过错是否为构成要件不同 不安抗辩权的成立无须对方主观上有过错,只要其财产在缔约后明显减少并导致难为对待给付的危险即可;至于由于何种原因所引起,在所不问。而预期违约的成立要求违约方主观上有过错。 6.法律救济方法不同 二、预期违约的表现形式 预期违约的表现形式有明确表示不履行、以行为表示不履行两种形式: 1.一方明确表示不履行,即拒绝履行。这是指债务人能够履行债务而违法地作出不履行的意思表示,这就要求有合法的债务存在,而且这种债务的履行须为可能,拒绝履行是债务人能为履行而不为。 2.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这是指一方当事人通过自己的行为,让对方当事人有确切的证据预见到,其在履行期限届满时将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合同主要义务。 法律网提醒您,预期违约必须是债务人违法地表示不履行债务,对于债务的履行,债务人若有正当的拒绝权的,不属于违约意义上的拒绝履行。 ![]() 三、预期违约的救济 1.明示预期违约的救济方式:解除合同,请求损害赔偿。在明示预期违约的情况下,债权人有权决定是否接受预期违约。如果接受,则可实际违约追究对方的责任,行使解除合同,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2.默示预期违约的救济方式:中止履行合同。在默示预期违约的情况下,债权人不得立即主张违约的救济,解除合同,而应通过书面形式要求对方提供正常履约的适当保证,并可中止履行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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