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题 |
夫妻双方应如何分配婚前债务 |
| 释义 |
一、夫妻双方应如何分配婚前债务 夫妻双方应如下分配婚前债务: 如果属于一方的个人债务,不需要进行分割,由一方自行承担;如果该债务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的,则夫妻需要以其共同财产进行偿还;如果双方离婚的,则双方可以协商划分各自应承担的份额;协商不成的,由法院判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二、夫妻婚前债务可以转让吗 法律网提醒您,夫妻婚前债务,经债权人同意后,债务可以转让。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五十一条 【债务转移】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 第五百五十四条 【债务转移时从债务一并转移】债务人转移债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是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三、婚前债务纠纷的审理期限 婚前债务纠纷的审理期限是3到6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人民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四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
| 随便看 |
- 企业拆迁中能以航拍图作为合法建筑的证据吗
- 棚户区改造项目中的模拟拆迁,需要注意些什么
- 政府以05年航拍图认定违建是否合理
- 拆迁奖励金到底是不是人人都有
- 拆迁奖励够高,协议就一定能签吗
- 遇到“未批先占”“少批多占”,该如何维权
- 烟台房屋拆迁征收与补偿程序
- “未批先占”合法吗如何维权
- 征地拆迁相关事项不公开,该承担什么责任
- 征地拆迁中哪些文件可以签字
- 征地拆迁“民告官”,什么时间最合适
- 征地拆迁维权应当收集哪些证据
- 征地拆迁中,补偿不合理有哪些维权方式
- 征地拆迁,被拆迁人享有哪些权利
- 没有签订补偿协议,房屋就被偷拆,合理吗
- 遇到偷拆,信访真的有用吗
- 房屋被偷拆,可以申请国家赔偿吗
- 房屋被违法偷拆了,就没有补偿了吗
- 征地拆迁中,偷拆造成的后果谁来承担
- 五年前说要征地但一直没动静,现在要重新征地了,用以前的征地批文合法吗
- 城市房屋没有证的无证房,遇到拆迁了会有补偿吗
- 未实施具体征地行为,征地批文满2年自动失效吗
- 征地批文属于政府主动公开的信息吗
- 有征地批文就说明征地是合法的吗
- 房屋拆迁中,拆迁方惯用的6大拆迁陷阱
- 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关于向法院控告国家管理机关和公职人员损害公民权利不法行为程序的法律
- 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关于外国公民在苏联法律地位的法律
- 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关于居住在本民族国家组织之外的或在苏联境内没有自己国家组织的苏联公民自由民族发展的法律
- 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关于社会联合组织的法律
- 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关于紧急状态法律制度的法律
- 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关于苏维埃民警局的法律
- 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关于苏联人民代表罢免程序的法律
- 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关于苏联公民、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缴纳所得税的法律
- 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关于苏联公民优抚金保障的法律
- 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关于苏联公民出入苏联国境程序的法律
- 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关于苏联内务部部队维护社会秩序时的责任和权利的法律
- 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关于苏联内阁的法律
- 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关于苏联各族人民语言的法律
- 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关于苏联各部和其他中央国家管理机关名单的法律
- 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关于苏联国家安全机关的法律
- 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关于苏联国家青年政策一般原则的法律
- 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关于苏联国籍的法律
- 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关于苏联地方自治和地方经济一般原则的法律
- 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关于苏联审判员地位的法律
- 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关于苏联宪法监督的法律
- 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关于苏联最高仲裁法院的法律
- 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关于苏联最高仲裁法院解决经济争议程序的法律
- 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关于苏联法律和苏联人民代表大会、苏联最高苏维埃及其机关通过的其他文件公布和生效程序的法律
- 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关于解决加盟共和国退出苏联有关问题的程序法
- 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关于设立总统职位和修改补充苏联宪法(根本法)的法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