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应该如何正确操作工伤认定程序 |
释义 | 一、应该如何正确操作工伤认定程序 工伤认定的程序如下: 1.当事人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提交劳动关系证明、医疗诊断证明等材料; 2.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 3.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4.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将《认定工伤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二、工伤认定中止条件包括哪些 法律网提醒您,工伤认定中止条件包括: 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发生争议,在依法定程序处理期间的; 2.需要有关部门对相应事故的结论为依据,而有关部门尚未作出结论的; 3.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导致工伤认定决定难以作出的;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需要中止的情形。 ![]() 三、工伤鉴定费用由谁负担 工伤鉴定的费用由谁承担根据具体情况而定,具体如下: 1.因工负伤、因职业病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2.因病、非因工负伤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费用,鉴定费用由被鉴定人所在单位承担,没有单位的,鉴定费用由个人承担; 3.重新鉴定的鉴定费用,由申请方预付,重新鉴定结论与原鉴定结论相符的鉴定费用由申请方承担,重新鉴定结论与鉴定结论不相符的鉴定费由原鉴定机构承担; 4.因伤情病情变化要求再次申请鉴定所需的费用,由申请方承担。 工伤鉴定是在申请工伤鉴定的职工被认定为工伤的基础上,在其医疗终结或医疗期满之后,由设区的市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其工伤有关事宜进行鉴定的行为。 引用法条: [1]《工伤保险条例》第一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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