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必须具备哪些要素 |
释义 | 一、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必须具备哪些要素 1.须有债务人减少其财产或增加其财产负担的行为; 2.须债务人的行为危害债权实现,也就是债务人减少其财产或增加其财产负担的行为所导致的财产减少将会使债权得不到清偿; 3.债务人的行为须发生在债权成立之后。 法律网提醒您,此外,债权人行使撤销权一般要求债务人在实施危害债权的行为时其主观上具有恶意,即债务人知道自己的行为会危害债权而故意为之。 当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危害债权时,必须要求受让人有恶意即受让人知道转让财产的价格明显不合理,且该低价转让的目的是为了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债权人才可行使撤销权。 二、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期限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期限是: 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或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且前述的撤销事由一般为债务人存在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或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等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一条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 三、撤销权消灭后有什么后果 撤销权消灭,即产生两方面的法律后果。 1.是对法律行为效力的影响,民事行为溯及既往自始无效。并且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原则上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2.是撤销权人的民事责任。法律行为因意思表示被撤销后,使法律行为溯及地自始没有效力,但不等于没有法律后果。 在当事人之间,可能已经发生交易行为,因而瑕疵的意思表示被撤销后,在当事人间会产生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是,作为一种形成权如总不行使,势必使民事法律关系处于一种不确定的状态,损害交易安全和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对当事人也是相当不利的。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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