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合同履行的三种抗辩权是什么 |
释义 | 一、合同履行的三种抗辩权是什么 合同履行的三种抗辩权是: 1.同时履行抗辩权,针对的是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互负债务的当事人; 2.先履行抗辩权,针对的是有先后履行顺序中的先履行一方当事人; 3.不安履行抗辩权,针对的是有先后履行顺序中的后履行一方当事人。 二、抗辩权种类的联系是什么 法律网提醒您,抗辩权种类的联系如下: 1.目的相同。无论何种抗辩权,其目的都在于能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维护当事人的权利;维护交易次序,增进当事人之间。的协作。 2.适用范围相同。抗辩权只能发生在双务合同中,并且是因同一双务合同中互负债务。 3.权利效力相同。抗辩权均属于延期抗辩权而非永久抗辩权。因此均仅能使对方的请求权在一定期限内不能行使,而不能消灭请求权也不能消灭自己所负担的债务,当对方当事人履行其义务或提供提保后,抗辩权归于消灭,必须恢复履行自己的义务。 4.行使方式相同。抗辩权是双务合同当事人所享有的一项权利,依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对此法院或仲裁机构不得依职权主动援用。当事人如不行使此项权利,又不履行自己义务,即应负逾期违约责任。 ![]() 三、合同如何履行抗辩权 合同履行抗辩权的方式是,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抗辩的情形时,合同当事人可以行使抗辩权,例如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丧失商业信誉等,合同当事人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条【同时履行抗辩权】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第五百二十六条 【先履行抗辩权】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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