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一、做伤残鉴定需要哪个部门申请     进行伤残鉴定,需要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     这个委员会是在劳动能力鉴定中扮演着重要角色的机构,负责工伤伤残鉴定。     在职工发生工伤,并且经伤情相对稳定后,发现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情况下,应当及时向这个机构提出鉴定申请。     同时,需要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二、鉴定申请的法律依据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七条明确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延长期限),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这一条款为职工进行伤残鉴定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三、工伤鉴定申请期限     法律网提醒您,关于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期限,可以分为三种情况。     1.初次申请的劳动能力鉴定,一般情况下应当在职工因工伤治疗而导致受伤,经相对稳定过后仍有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情况发生后60天内完成。     如果认定工伤是在海门发生的,则必须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     2.如果申请鉴定的单位或个人对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可在自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3.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内,如果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所在单位,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有变化,可以申请重新鉴定。     工作能力鉴定结果会直接影响到工伤职工的待遇补偿,因此用人单位和职工都要把握好初次鉴定和再次鉴定的时限。     引用法条:     [1]《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七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