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题 | 苏皖边区政府商品商标注册暂行办法 |
| 释义 | 解放战争时期解放区的商标法规。1946年4月18日发布。主要内容:(1)规定商标注册手续,除由各工厂呈报申请书外,并应检呈商品商标式样及商品证明书、工厂组织、资金、生产概况表,方准注册,并发给注册证。(2)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概不予注册:商品质量极劣,不适于应用,或有碍卫生者;假冒或有意混同其他商品之商标式样名称者;制造于社会有害,或经法令禁售之商品;工厂无固定资金者。(3)商标注册后,得享受以下权利:政府予以专用商标权,如有他人假冒时,得予以法律保障。商品销售发生困难时,可呈请政府予以减税出口。各工厂创制精良之商品,或有益于社会民生之商品,政府予以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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