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一、租客能否享有业主的权利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租客作为房屋使用人,可以享受业主的部分权利。     具体来说,租客有权使用房屋和其设施,并从中获益,比如租金收入。他们还有权享受物业服务并在必要时获得行政机关的协助。     这些权利基于用益物权的概念,该权利赋予租客在特定期限内对房屋的占有、使用和收益。     《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至第二百七十三条明确了业主的权利和义务,其中包括对共有部分的共同管理权利和责任。     租客虽然不能享有所有业主的权利,但在租赁期间内,他们可以行使与租赁物相关的用益物权。     二、承租人是否能设定地役权     《民法典》明确指出,承租人无权设立地役权。     地役权是一种用益物权,只有不动产的所有者才有资格设立。地役权允许所有者使用他人的土地以便更好地利用自己的土地。     《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七条规定地役权的存续期限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一般最长为70年。           三、地役权消灭的原因     法律网提醒您,地役权的消灭可以由多种原因触发,包括:     1.土地的灭失,即土地作为地役权标的的灭失;     2.目的事实不能实现,如供役地不能再提供便利;     3.供役地权利人解除地役权关系,可能是因为地役权人滥用权利或未按约定支付费用;     4.抛弃权利,地役权人放弃其权利;     5.存续期间届满或其他约定事由的发生。     这些规定确保地役权的设立和消灭在法律框架内明确,保护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三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七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