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题 |
清算中的债权债务抵消 |
| 释义 |
飞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龙公司”)由于市场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经股东大会决议解散公司。股东大会选任公司董事甲、乙、内、丁、戊五人组成了清算组。清算组组成后10日内将公司解散事项分别通知了公司债权人并在报纸上进行了公告,规定对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未向公司申报债权者,将不负清偿贵任。振远公司是飞龙公司的业务伙伴,3年来两公司多次发生贸易往来。飞龙公司决定解散、开始清算时,尚欠振远公司货款55万元,但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6个月后才到期;同时双方另有一项供货合同尚未履行完毕,依据该合同,飞龙公司向振远公司提供机械产品10台,其中5台已经履行完毕,钱货两清。还有5台已到履行期限,计价款25万元。振远公司在飞龙公司通知的期限内向飞龙公司申报了债权,同时要求剩下的5台机械产品不再发货,主张解除供货合同中尚未履行的部分,理由是既然飞龙公司已解散,在法律上已丧失履约主体资格。 在清算过程中,在如何处理与振远公司的债权债务问题上,清算组成员产生了意见分歧: 甲主张:5台机械产品还是依约发运给对方,同时也要求对方支付价款。至于所欠对方货款55万元,也应进行清偿。因此,所欠55万元扣除5台机械应收款25万元,应向振远公司清偿债务总额为30万元;乙、丙、丁、戊则主张:振远公司拒绝我方履行合同,已违约在先,又由于所欠振远公司货款6个月后才到偿还期,因此,无义务提前清偿。 最后,清算组决定将5台机械装车发货,未到期货款不列入清算方案中清偿。5个月后,飞龙公司清算终结,办理了公司注销登记,法人终止。振远公司虽接受了飞龙公司的5台机械产品,但仍有30万元债权无法得到清偿,遂以清算组个体成员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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