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法 合同诈骗 |
释义 | 刑法 合同诈骗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 合同诈骗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一)合同诈骗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罪是刑法新增设的罪名。1979年的刑法和单行刑法均没有规定这一罪名。在过去的司法实践中,对于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的,是按照诈骗罪定罪处刑的。鉴于这类犯罪比较严重,又不同于普通的诈骗罪,所以1997年刑法将它单独做了规定。 合同诈骗罪的构成构要件是: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经济合同管理秩序和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合同”主要是指经济合同。即法人之间为实现一定的目的依法达成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签订、履行合同必须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食用的原则。但是,一些不法分子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与他人签订经济合同,骗取他人的钱财,不仅侵害了经济合同管理秩序,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也侵害了他人的财产权益,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应当受到刑事处罚。 2、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合同诈骗包括以下五种行为: (1)以虚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即以凭空捏造出来的单位的名义或者未经他人授权或同意以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合同担保,是签订合同的当事人,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双方约定,为保证合同的履行而设定的一种权利与义务关系,是减少合同风险和保障合同履行的常规做法。犯罪分子为了取得对方当事人的信任,往往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以达到利用合同,骗取钱财的目的。“票据”,是指汇票、本票和支票等金融票据。“他们虚假的产权证明”,是指证明其对某些本不享有权利的财产享有权利的证明文件,如虚假的土地使用证、房产所有权证以及其他虚假的动产、不动产权属的“证明文件”等。 (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这是诱骗犯罪分子一种惯用的伎俩。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往往使对方当事人对其履约能力和诚意信以为真,进而与之签订标的额更大的合同。犯罪分子以此为诱饵就可以比较容易地取得对方的信任,达到诈骗的目的。 (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这种行为是一种比较典型的合同诈骗。行为人根本不想履行合同,只要签订了合同,对方当事人给付了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其犯罪目的就已实现,然后便逃跑、隐藏、躲避。 (5)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这是一个概括性规定。由于合同诈骗犯罪的手段是多种多样的,法律上不可能穷尽,有必要规定这样一个弹性款项,便于司法机关具体掌握,使犯罪分子人以逃脱法律的制裁。司法实践中主要有以下情况:收受当事人给付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无正当理由既不履行合同义务又不退还,用于挥霍,致使无法返还,等等。 3、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个人和单位去可构成本罪的主体。 4、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并且具有非法占有为的目的。这里所说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既包括意图本人对非法所得的占有,也包括意图为单位或者第三人对非法所得的占有。 根据法律规定,合同诈骗的行为,除需具备上述构成要件外,还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程度,才构成犯罪。 (二)认定合同诈骗应当注意的问题 1、划清合同诈骗与合同纠纷的界限。区分三者的关键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当事人财物的目的,客观上是否利用经济合同实施骗取对方当事人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合同纠纷往往是合同当事人具有一定的履约能力 担保,只是由于客观上的某些原因,虽经多方努力仍不能履行合同而使对方当事人遭受严重损失所产生的纠纷。造成纠纷的当事人并无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因此,不能把这种纠纷当作合同诈骗罪来处理。 2、划清合同诈骗与合同诈欺行为,是指签订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弄虚作假,诱使对方当事人在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签订合同的行为。二者的区别在于:主观目的不同。前者是以诈骗钱财为目的,后者主观上虽有诈欺的故意,但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其目的是为了进行经营,并借以创造履约能力。对于民事诈欺行为引起的纠纷,可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解决。 3、划清合同诈骗罪与夸大履约能力骗签合同行为的界限。合同诈骗罪,行为人往往不具有履约能力签订合同,行为人虽具有一定的履约能力,但故意夸大自己的履约能力,目的只是对方当事人信任旧习惯,而与之签订合同。所签的合同应当说是真实的,签订合同后行为人也能积极履行合同。即使经过努力仍不能全部履行合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但有归还所欠财物意图的,就不能按照合同诈骗罪处理。
4、划清合同诈骗罪与“借鸡生蛋”的界限。前者是想永久地占有对方当事人财物,后者不过是因一时资金困难,企图临时占有他人财物用于自己的某种临时用途,在短期内还会予以偿还。“借鸡生蛋”的行为人与他人签订合同的目的,既不能履行合同,也不想长期占有,而是应急解决一时困难。只要能在短时间里偿还并赔偿损失,就不可以合同诈骗罪论处。 (三)合同诈骗罪的刑事责任 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犯合同诈骗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依照刑法二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司法机关在适用上述规定处罚时,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数额较大”是构成本罪的必要条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是判处较重刑罚的条件。何谓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有待于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司法解释。司法实践中,对于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的因其他情况复杂,在数额标准上应适当高于普通诈骗罪的数额标准。“其他严重情节”主要是指手段恶劣,动机卑鄙,或者给对方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等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主要是指给对方当事人造成特别严重的经济损失的;造成企业破产等特别严重后果的,等等。 2、诈骗数额应当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认定。合同标的数额可以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行为人利用合同多次进行诈骗或者连续进行诈骗,用后次诈骗的款项归还前次诈骗的款项的,应按最后实际诈骗数额计算,上述情节可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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