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侦查阶段律师会见工作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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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可以依法从事下列执业活动: (一)向办案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 (二)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的情况; (三)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 (四)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 第二条 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时可以了解的有关案件情况包括以下内容: (一)犯罪嫌疑人的自然情况; (二)犯罪嫌疑人是否实施或参与所涉嫌的犯罪; (三)犯罪嫌疑人关于案件事实和情节的陈述; (四)犯罪嫌疑人关于其无罪或罪轻的辩解; (五)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法律手续是否完备,程序是否合法; (六)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其人身权利及诉讼权利是否受到侵犯; (七)其它需要了解的与案件有关的情况。 第三条 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时,可以为其提供如下法律咨询: (一)解释、说明刑事诉讼法律及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 (二)附带民事诉讼的,解释、说明民事诉讼法律及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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