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一、人身损害赔偿     1、医疗费;     2、治疗期间的护理费;     3、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4、交通费;     5、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     6、残疾者生活补助费;     7、残疾赔偿金;     8、受残疾人抚养的人所需的生活费;     9、造成死亡的,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死者生前抚养的人的生活费;     10、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二、财产损害赔偿     财产损失指除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失,包括财产的实际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     对财产损失的赔偿,首先应当恢复原状。如无法恢复原状的,侵害人可以按照该财产的现行价格将其折算成货币进行赔偿。     三、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     1、受害人向生产者、销售者提出损害赔偿的时效期限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超过二年时效,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因缺陷产品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失的请求赔偿权,自该产品交付最初使用人时起至缺陷引起的人身财产损失时止,如果该产品自交付最先使用人至事故发生之日超过十年,受损害人的请求赔偿权丧失,如果明示的安全期在十年以上,受损害人仍有损害赔偿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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