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历经7年博弈,围绕“樊达FD”与“芬达”的商标之争终以前者得胜告一段落。近日,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发出异议复审裁定书,准予荆州美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在魔芋精粉、非医用口服液、冰淇淋等商品上注册“樊达FD”商标。 1997年6月,荆州美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在魔芋精粉等商品上申请注册“樊达FD”商标。1998年5月被国家商标局初步审定,该年6月美国可口可乐公司提出异议。次年11月,国家商标局裁定“樊达FD”商标准予注册,可口可乐公司提出复审申请。 商标评审委员会复审认定,“樊达FD”与“芬达”的纯英文商标“FANTA”在读音、构成、整体外观上均有较大差异,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故裁定可口可乐公司所提异议复审理由不成立。这一裁定意味着,如果美国可口可乐公司不向法院起诉,二者的商标之争就可以画上句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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