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题 |
房产证的官司纠纷 |
| 释义 |
房产证的官司纠纷 以职工名义购房单位吃了哑巴亏 两年前,烟台一家公司在上海设立办事处,并在当地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充作办公场所。为了少缴契税,该公司以办事处负责人王某的名义办理了房产证。双方口头约定:王某在沪工作期间,可无偿居住这套房子。两年之后,王某辞职了,该公司向其索要住房,却遭到拒绝。王某声称,这套房子是单位答应送给自己的,房产证上既然写着自己的名字,房子当然归己所有。口说无凭,单位只好起诉到法院。 经法院审查,该房屋的房产登记手续齐全,个人所取得的房产证具有合法性,无法撤销,依法驳回了该公司的起诉。眼睁睁看着这套价值一百多万元的房屋落入对方手中,该公司徒叹奈何。 律师观点 烟台同济律师事务所毕可超律师认为,这两起案例尽管结局一正一反,但争议焦点只有一个:房屋产权证。法院在进行房屋产权确认时,房产证被视为最重要的依据。有些单位或个人出于逃债或减缴契税等目的,以亲属或员工的名义办理房屋产权证。如果双方没有形成书面协议,日后一旦产生纠纷,真正的产权人不受法律保护。即使双方存在协议,如房产登记和房产证书无法撤销,真正的房屋产权人也很难得到法律保护。不过,毕可超律师认为,房管部门办理房产证只需对形式要件进行审查,对房屋取得过程无需也无义务进行审查,法院在进行房屋确权时,只以房管部门所登记的房产证作为确权的依据,在房管部门登记符合法律规定、房产证无法撤销的情况下,忽视了房产取得的过程,仍以房产证为准进行确权,这等于是放弃了民事审判的权利。目前,不少法律界人士对这个问题存有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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