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题 |
虚假鉴定、记录应为渎职 |
| 释义 |
刑法第三百零五条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行为是伪证罪。该条中的鉴定人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应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或审判机关的指派或聘请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科学鉴定和判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记录人是指在侦查、审查批捕、起诉、审判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证人证言以及其他诉讼活动进行记录的人。
渎职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与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受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或审判机关指派或委托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科学鉴定和判断的人员,很多具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比如上述三机关技术部门中的法医、刑事科学技术人员。他们出具法医学鉴定书、残疾鉴定书、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就是一种职务行为。他们如果故意作虚假鉴定意图陷害他人或隐匿罪证,就是一种渎职犯罪。记录人中的侦查员、书记员,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如果故意作虚假记录、意图陷害他人或隐匿罪证的,无疑也是一种利用职权实施的渎职犯罪行为。
因此笔者建议,具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的鉴定人、记录人犯伪证罪应分类到渎职罪类。王树庆·严爱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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